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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收取投标单位标书费的会计处理
本文来源:天耀软件官网      发布日期2021-06-14  


问题:  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后,随后编制标书,发生相关费用(如对应的纸张、编制标书相关人员奖励),年末收取的标书费无余额。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?会涉及哪些税费?

解答:   会计处理应为:   1、企业收到标书费   借:库存现金/银行存款 学会计论坛   贷:其他业务收入    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   2、支付相关标书费用   借:其他业务成本    贷:银行存款等   3、支付相关人员奖励   借:应付职工薪酬——工资    贷:银行存款等   借:其他业务成本    贷:应付职工薪酬——工资   企业的标书有形资产,属于货物。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一条的规定,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,为增值税的纳税人。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,应缴纳增值税。企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。   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,企业收到的标书费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,该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、免税收入,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制作标书的相应成本、费用、税金等,可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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